来陕西西安旅行,碑林绝对是必去之地。始建于公元1087年的西安碑林,号称是中国、乃至世界上最大的“石质书库”。碑林里保存着上起秦汉下至明清,上至帝王将相下至书法名家,跨越2000多年的时间,数量多达1000余块的珍贵书法石刻。然而很多游客都不知道:西安碑林除了是一个“书法圣地”,还珍藏着一批“神秘”的古代石棺。
西安碑林博物馆
在西安碑林博物馆的东北角,有一座鲜为人知的“石刻艺术室”。由于这里是碑林常规游览线路图上的最后一个展室,许多赶时间的游客只是匆匆而过,很少有人仔细地在这里驻足观赏。实际上,小小的“石刻艺术室”里保存着包括国宝级文物——“昭陵六骏”(残存)在内的70多件汉唐时期珍贵的陵墓石刻。其中有一件文物,看完不禁令人冒出一身冷汗!
西安碑林博物馆
俗话说的好:“地上文物看山西,地下文物看陕西”。作为鼎鼎大名的“十三朝古都”,可以说西安人的脚下踩着历朝历代、层层叠叠的古代墓葬。这些墓葬有的一直长眠地下,有的却被迫“重见天日”。在西安碑林“石刻艺术室”的展厅里,一座小巧精致的“石头房子”吸引了我的目光。走近仔细一看才发现:这个“石头房子”居然这是一口石棺!
西安碑林博物馆
西安碑林博物馆的讲解员告诉我:眼前这一栋长192厘米,宽89厘米,高122厘米的“石头房子”,实际上是一口棺材。棺材的主人是一位年仅9岁的隋代公主,名叫李静训。一般来说,古代女子都是只有姓氏没有名和字。但是李静训出身显赫名门,自幼养在宫中深得宠爱,所以赐字“小孩”。因此,这口石棺也被考古学家命名为“李小孩石棺”。
西安碑林博物馆
大家可千万不要小瞧这个9岁的“李小孩”,她爷爷的爷爷名叫李贤,是南北朝时期的北周骠骑大将军;她爷爷叫李崇,是隋朝的开国功臣;她爸叫李敏,是隋文帝杨坚的孙女婿;她的妈妈叫宇文娥英,是北周宣帝宇文赟唯一的女儿;她的姥姥叫杨丽华,是隋文帝杨坚的大女儿……用今天的话来说:“李小孩”是个不折不扣的“富二代”,甚至是一个“富四代”。
西安碑林博物馆
然而,这个“含着金钥匙”出生的“李小孩”,却没有享福的命。根据史料记载:隋朝大业四年,即公元608年,年仅9岁的李小孩病死于隋炀帝的行宫。这个噩耗使得亲手把“李小孩”带大的姥姥——杨丽华悲痛欲绝,下令用“厚葬”的方式给自己解心宽。公元608年12月,“李小孩”被安葬在长安(隋代称“大兴城”)城内的皇家寺院万善尼寺之内。
西安碑林博物馆
“李小孩”姥姥所说的“厚葬”,究竟是啥样呢?其一:准许葬于都城之内,陪伴她的姥姥;其二:墓葬规格极高,使用坚硬的石棺;其三:陪葬品众多,堪称奢华至极。举个例子:“石棺”的“屋顶”是隋代歇山式建筑,在当时只有皇家才能使用;石棺之内更是塞满了金戒指、金项链、金手镯、珍珠玛瑙、丝绸玉器,以及波斯的香水、欧洲的玻璃杯……多达230余件奇珍异宝。
西安碑林博物馆
可以说,“李小孩”生前没有来得及好好地享受荣华富贵,所以在“李小孩”死后,她的家人恨不得倾其所有,风风光光地将其安葬,希望这个孩子到了“另一个世界”能够吃好穿好。可是俗话说的好:“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”。石棺里价值连城的奇珍异宝,难免会引起盗贼的注意。为此,“李小孩”的家人除了在生前尽心看守之外,还悄悄地在石棺上留下了一个“千年诅咒”。
西安碑林博物馆
顺着讲解员的指引,我们绕到了“李小孩石棺”的背面,踮起脚尖望向石棺的屋顶,依稀可以看见上面工工整整地镌刻着四个小字:“开者即死”!说实话,即使是今天站在博物馆明亮的展室里,看到这四个“满是戾气”的文字也会令我感到不寒而栗。设想一下:古代钻入漆黑墓葬中的盗墓贼,借着摇曳的烛光看到这个恶毒的“诅咒”,估计会吓得屁滚尿流落荒而逃吧!
西安碑林博物馆
事实证明:这个恶毒的“诅咒”确实在冥冥之中保护着“李小孩”。在长达1400多年的时间里,无论朝代更替、兵荒马乱,“李小孩石棺”一直长眠于地下无人敢动!一直到了1957年,“李小孩石棺“才被考古工作者发掘。据说当时考古工作者看到“开者即死”四个字,犹豫了很久才打开石棺。讲解员说:由于石棺过于坚硬,只能借助工具撬开。现在石棺上的撬痕,就是当年发掘之时留下来的。
西安碑林博物馆
现如今,“李小孩石棺”内的遗骸还有陪葬的珍宝已经被文物部门妥善封存。只剩下一口空荡荡的石棺,摆放在西安碑林博物馆里供游客们参观。我觉得,很多游客提起墓葬和石棺,就感觉十分“晦气”。实际上,我国古代一直把死亡当成是另一种生命的开始,所以才会形成“视死如生”的“厚葬文化”。你相信这个“开者即死”的诅咒吗?
西安碑林博物馆
温馨提示:碑林博物馆位于西安市三学街15号,即西安南城墙文昌门内,市内绝大多数的公交线路均可直达;博物馆全年对外开放,周一也不闭馆;淡季(12月1日——次年2月底)门票50元、旺季(3月1日——11月底)门票65元。旅行体验师、携程旅行家、原创作者:背着女儿去旅行。(本文已签约维权骑士与图盾24小时全网维权,未经作者授权擅自转载或抄袭,将追究其法律责任!)